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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一初字第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皇民委与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民委,陈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一初字第1138-1号原告:皇民委,男,汉族,26岁,住克拉玛依区。被告:陈勇,男,汉族,44岁,住克拉玛依区。原告皇民委诉被告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勇所有的价值3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谢学开名下的克拉玛依区红波新村X-X号房屋的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皇民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勇所有的价值3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皇民委提供担保的谢学开名下的克拉玛依区红波新村X-X号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伟审 判 员  欧 莎代理审判员  李武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