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305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诉讼请求还没有考虑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