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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郑文通、黄宝珠与方文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珠,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生,男。委托代理人:丁X洋,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X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X锋,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郑X通、黄X珠因与被上诉人方X生,原审被告郑X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X通、黄X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郑X通、黄X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郑X通、黄X珠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X通、黄X珠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90元,由上诉人郑X通、黄X珠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潮声审 判 员  聂 效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