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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雷正旭与丁叶、水克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17号申请执行人雷正旭,居民。被执行人丁叶,居民。被执行人水克华,居民。申请执行人雷正旭与被执行人丁叶、水克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滨开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水克华名下车辆被查封但未扣押到位,其银行账户也被冻结,被执行人丁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水克华自动履行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了水克华被查封的车辆,申请执行人雷正旭暂不要求继续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滨开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