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朱仙镇与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果然风情置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果然风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仙镇,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果然风情置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果然风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34号原告:朱仙镇,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5日。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公司经理。被告:西峡县果然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葛营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峡县果然风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葛营村。法定代表人:柴国堂,公司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朱仙镇诉被告南阳市果然风情实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果然风情置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果然风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仙镇撤诉。案件受理费24316元,减半收取12158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58元,由原告朱仙镇承担。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张林增人民陪审员 周书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庞淑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