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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阴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阴某,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叶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阴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阴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阴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甲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