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联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652号原告张联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法定代表人余伟,行长。原告张联春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张联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联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联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41.00元,由原告张联春负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