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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华与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朱华。委托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彬,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勤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华诉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43元,合计人民币83元,由原告朱华负担。审 判 长  马建锋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钱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