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天兰生、胡火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天兰生,胡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天兰生,男,1982年0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火兰,女,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天兰生、胡火兰(2014)汀执审字第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1093元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0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洪火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记员邹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