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曾衍辉、陈美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8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798185-6),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行长。被执行人曾衍辉,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美玉,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曾衍辉、陈美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衍辉、陈美玉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曾衍辉、陈美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美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美玉的银行存款1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温新龙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