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少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于某甲,男,汉族,农民,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吴红太,男,正阳县汝南埠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于某乙,女,汉族,农民,1990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原告。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要求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德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