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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少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于某甲,男,汉族,农民,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吴红太,男,正阳县汝南埠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于某乙,女,汉族,农民,1990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原告。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要求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德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