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代筑与被告怀化市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筑,怀化市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99号原告朱代筑,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市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代筑与被告怀化市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怀化市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而其提供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载名称是“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朱代筑在起诉时所列被告名称,与所提交的被告主体资料信息相矛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代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朱代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