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洪营与天津市翔欧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营,天津市翔欧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郭洪营。被执行人天津市翔欧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洪营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翔欧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爱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