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民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乌海市国圣商砼有限公司与温波、李子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国圣商砼有限公司,温波,李子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达民保字第0029号申请人乌海市国圣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高志国。委托代理人杨文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温波,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人李子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理人李四贵,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同上。申请人乌海市国圣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波、李子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波、李子龙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对其二人的赔偿款326000元。担保人刘建以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海市国圣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温波、李子龙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对其二人的赔偿款326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刘建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宿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