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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贺英与罗旭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罗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贺X,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罗XX,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贺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贺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