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利娟与被告王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徐利娟,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杨乐,刘太明,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殿,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娟与被告王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利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35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萤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