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季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冯建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9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刘得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江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