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503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开国,该公司法务。被告:朱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