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永群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石梯子村民委员会、鲁庆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永群,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石梯子村民委员会,鲁庆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永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石梯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牟良平,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庆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永群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石梯子村民委员会、鲁庆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罗永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永群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