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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生平与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平,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299-2号申请执行人杨生平,男,汉族,住青川县青溪镇大水村。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勇,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承担资金利息及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家坝分社的单位存款55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