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井颂与国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颂,国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商初字第92号原告李井颂,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树丛,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先锋,男,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颂与被告国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井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井颂负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