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张树真、郭书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张树真,郭书俭,岳强,邱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1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张树真。被告郭书俭。被告岳强。被告邱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被告张树真、郭书俭、岳强、邱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树真、郭书俭、岳强、邱小红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树真、郭书俭、岳强、邱小红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