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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红志与叶旭东、叶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志,叶旭东,叶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88-1号原告:朱红志,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剑,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业树,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旭东,农民。被告:叶友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志与被告叶旭东、叶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原告朱红志负担。审 判 长 黄  路  英审 判 员 孙  建  宏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金琬莹(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