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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谷某,女,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谷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