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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二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肖庆贺与马铁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马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01252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1950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司机,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有新的证据提供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