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潘金兵、朱传敏与汪新华、刘小军、刘水年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金兵。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传敏。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金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新华。原审被告刘小军。原审被告刘水年。上诉人潘金兵、朱传敏因与被上诉人汪新华、原审被告刘小军、刘水年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上诉人潘金兵、朱传敏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二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二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沂审判员周建立代理审判员吴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