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马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18.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