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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马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18.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