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博印与刘建兵、刘乃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印,刘建兵,刘乃兵,刘毅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张博印。被执行人刘建兵。被执行人刘乃兵。被执行人刘毅然。张博印申请执行刘建兵、刘乃兵、刘毅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博印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东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