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祖英与重庆市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英,重庆市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周祖英,女,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骆礼全,男,汉族,1949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市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油房街214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英诉被告重庆市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祖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谯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