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飞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上诉人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东康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培英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龚麒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叶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