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瓦克化学气相二氧化硅(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惠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克化学气相二氧化硅(张家港)有限公司,惠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瓦克化学气相二氧化硅(张家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elHoumard。委托代理人范春玲。被告惠超。原告瓦克化学气相二氧化硅(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克公司)与被告惠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瓦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春玲、被告惠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瓦克公司诉称,我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且向员工公示。被告两次受到公司警告处分,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两次一般违纪行为即构成严重违纪,我公司有权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征询工会意见后作出解雇被告的决定并送交给被告。请求法院确认我公司解雇被告合法,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惠超辩称,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作出的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我认可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按照仲裁裁决向我履行义务。经审理查明,惠超于2013年8月进入瓦克公司工作,工种为操作工。2015年3月24日瓦克公司向惠超发出纪律处罚表两份,其中一份内容为惠超不服从班长工作安排,且对班长实施不文明行为,决定给予惠超警告处分;另一份内容为惠超于2015年3月11日上班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决定给予惠超书面警告处分,且根据惠超两次违纪已构成严重违纪,决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日瓦克公司向惠超出具《关于与惠超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惠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惠超在两份处罚表上签字。2015年4月3日瓦克公司向惠超发出离职体检通知单。惠超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136.14元。惠超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瓦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未进行离职体检的赔偿金4000元。审理中惠超确认其收到离职体检通知后未参加体检,体检费用未实际发生。2015年5月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5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瓦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44.56元,驳回惠超其他仲裁请求。瓦克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针对其主张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瓦克公司举证如下: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及向员工公示:1、《员工奖惩制度》。第3.2.2条对有一般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信,……。对有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上班时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无故停止工作或擅自换班、调班;旷工1天或累计满8小时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违纪行为;对其他员工实施不文明行为(包括斗殴、骚扰、辱骂、诽谤)等。2、2012年6月12日瓦克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瓦克公司向张家港市总工会发出的有关成立工会的请示、2012年6月25日张保工组发(2012)30号《关于同意建立“瓦克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瓦克化学气相二氧化硅有限公司)工会”的批复》。证实保税区(金港镇)总工会同意成立瓦克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瓦克化学气相二氧化硅有限公司)工会。3、瓦克公司第三次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与会人员签到表。证实工会及职代会审核通过包括《员工奖惩制度》在内的相关文件。4、2015年6月15日瓦克公司工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瓦克公司工会暨职代会讨论通过了《员工奖惩制度》,同意瓦克公司执行现行《员工奖惩制度》。5、培训记录表复印件。证实瓦克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对包括被告惠超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员工奖惩制度》的培训,惠超在该记录表上签字。二、惠超之严重违纪行为:6、惠超出具的事件经过。主要内容为:2015年3月10日下午班长吕正良本同意惠超次日调休,后来又不同意。惠超想给领导打电话,吕正良说惠超这么做没意思。惠超遂表示次日一定要休息,但吕正良就是不同意。惠超上前推了吕正良一把,顺便把椅子推到了。吕正良也推了惠超。7、2015年3月17日吕正良出具的《惠超打人事情经过》。主要内容为:2015年3月10日19时30分左右其将班组人员召集开会,强调关于停车调休和旅游注意事项。说完之后惠超就说其次日要休息。因之前包括惠超在内的人员都说随便哪一天停车调休,其已经安排好人员轮流调休,故吕正良表示其无权同意惠超次日休息,告知惠超可以向上一级(陈友本或曾美奇)请假。会后吕正良正在填写生产报表,惠超从后面用双手抓住吕正良双肩将其从椅子上拖拽甩到地上。吕正良起来后,惠超又用拳头攻击吕正良头部,吕正良躲闪,惠超打到了吕正良的脖子。吕正良躲到门侧,惠超双手举起椅子砸向吕正良,被同事拉开。惠超几次冲过来要打吕正良,还想用U型锁扣砸吕正良,均被同事拉开,惠超扬言谁拉就打谁,一同事还被惠超踹了一脚。8、2015年3月19日曾美奇《包装工厂2015年3月10号操作工打人事件调查》。主要内容为:2015年3月10日惠超向吕正良请假,想次日休息,吕正良未同意,告知其可以向生产主管或工厂经理请假。惠超突然用拳头打吕正良,并把吕正良放到在地上。同事极力想将二人分开,惠超拿起椅子准备攻击,也被众人拦下。惠超威胁众人说谁再拦就打谁,付新奎被其踢了一脚。随后惠超拿了U型扣向吕正良扔去,不确定是否砸到人。之后惠超被众人劝离。9、录音资料及文字稿。录音中,惠超说“推的,推他的。……推的。……我就站在他后面,推他推过去的,一巴掌巴过去的”。公司人员说“一巴掌,是一巴掌就把他轮到了,顺便把凳子带倒了,是吧,你是从他脖子这边一推推到他的是吧,那他说的没错,你是打在他脖子上的。这个没说错”。惠超答“这个没错,我就是觉得太委屈了吧”。10、纪律处罚表两份。内容如前所述,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表上有工会代表蒋红梅签字。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1、2015年3月24日瓦克公司《征询工会意见函》及工会回函。证明工会同意瓦克公司与惠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原告主张其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员工奖惩制度》并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公示。2015年3月10日被告对其班组长吕正良不同意其请假不满,殴打吕正良。次日被告未获准假而擅自不出勤。2015年3月24日原告对被告的前述两次违纪行为各作出一次警告处分,被告两次一般违纪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原告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日,原告先将两份纪律处罚表交给被告签字后,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给被告,同时告知被告进行离职职业病健康检查,并于2015年4月3日向被告邮寄《离职体检通知单》。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被告惠超质证意见如下:其并非工会会员,没有见过工会、职代会讨论记录;对培训记录表复印件中其本人的签字无异议,但当时只是签字,公司并未派人宣读过《员工奖惩制度》。其自书的事件经过内容属实,其并未拿椅子砸吕正良,只是推了吕正良而已。对录音资料及纪律处罚表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惠超陈述由于公司工作量有限,2015年3月11日每班组必须有两人休息。吕正良曾问惠超想哪天休息,惠超说随便。2015年3月10日其所在班组华彦落(音)、曹海琦(音)先请假并已获得准许,后来惠超接到保险公司电话通知其去拿车,其便找吕正良请假。吕正良开始同意,后因没有人愿意与惠超调休,便告知惠超不能休假。惠超认为吕正良是故意针对其,要打电话给上级领导,吕正良不打电话,惠超遂与吕正良发生争吵,并推了吕正良,吕正良和椅子就都倒下去了(当时吕正良坐在椅子上)。随后二人被同事拉开。次日惠超未上班,去保险公司拿车。2015年3月24日经理曾美奇说要开除惠超,并让惠超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字。惠超说解雇要有个说法,曾美奇说可以去申请仲裁,并交给惠超两份纪律处罚表,惠超在问清签字对其起诉没有影响后,在表格上签字。当日经理曾口头通知惠超去做健康检查,其因家中有事而未做,之所以至今未进行体检,是因为其觉得自己的身体没什么问题。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原告瓦克公司制定并经工会、职代会审核通过的《员工奖惩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建立的要求。被告惠超签字的培训记录证实瓦克公司已履行向被告告知的义务。被告惠超有义务遵守《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被告惠超在每班组每天只能有两人休息且其所在班组已经有两人请假的前提下向班长吕正良请假,即使按惠超所言,吕正良先准假,而后因无人愿意与惠超换班而告知惠超不能请假,也说明吕正良已尽力为惠超安排休假,并未在此事上有故意针对惠超之举。惠超为此在吕正良身后动手殴打吕正良,已构成《员工奖惩制度》中严重违纪行为之对其他员工实施不文明行为(包括斗殴、骚扰、辱骂、诽谤)。原告仅作为一般违纪,对被告适用较轻处罚措施,系其经营自主权,并无不当。2015年3月11日被告在请假未获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出勤,违反《员工奖惩制度》中一般违纪之上班时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无故停止工作或擅自换班、调班,旷工1天或累计满8小时。原告因此对被告作出书面警告处分,并无不当。被告的两次违纪行为均为明知而故犯,依照《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其两次一般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原告2015年3月24日在征得工会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瓦克化学气相二氧化硅(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与被告惠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合法,无需向被告惠超支付赔偿金。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