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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少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少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李某丙,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5月25日诉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7年6月29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丙由被告李某乙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带婚生女独自生活,被告多次因经济困难要求原告增加抚养费,并且拒绝被告探视,为了婚生女的××成长能有一个保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乙辩称:李某丙已改名为李玉乐,自2007年离婚后,婚生女李玉乐至今一直跟随被告生活,生活学习环境稳定,与被告感情好;被告由高中学历更有利于辅导孩子功课;被告虽没有稳定工作,但月收入平均2000元左右,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被告已在柳新建造住房,有稳定的住所。综上,不愿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丙,2007年6月29日,双方经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丙由被告李某乙抚养,原告李某甲自2007年7月起每月付其女抚养费230元至独立生活止。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李某丙曾于2012年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后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李某甲自2012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李某丙抚养费800元……;二、李某甲自2012年4月起于每月自后一个周末的星期五可以将李某丙从幼儿园接回家居住,并于下星期一送李某丙至幼儿园上学。自2012年10月起李某甲每月至少可接李某丙回家居住两次。2012年2月29日法院以(2012)铜少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因原告未按期支付抚养费,李某乙作为李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李某丙现已改名为李玉乐,在徐州市铜山区刘新中心小学就读四年级。再查明,原告已再婚并育有一子,被告未再婚。原告在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吴庄铁矿工作,月收入平均2000余元,被告从事个体,收入不稳定。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工作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李某甲有固定工作且收入稳定,其主张婚生女儿李玉乐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但目前我国判断子女究竟由谁抚养的原则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实践中,一般从父母的抚养条件及能力,父母的抚养意愿,子女生活环境的持续性与延续性,子女的年龄与性别,有表达意愿能力子女的意愿,父母的监护行为及第三人协助照顾的可能性等方面来综合评判。本案中,双方均具有许多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但考虑到双方婚生女李玉乐自原、被告离婚后一直随被告李某乙生活,母女感情较好,改变其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其造成不利。同时考虑原告已经另组家庭又育有一子,亦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主动履行给付婚生女李玉乐每月800元抚养费的义务,故目前仍由被告抚养较为有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而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