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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秋萍与杜玉先、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单位劳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秋萍,杜玉先,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秋萍,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先,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耀森,总经理。上诉人曹秋萍与被上诉人杜玉先、原审被告平顶山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湛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后,曹秋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曹秋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曹秋萍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秋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曹秋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桂喜审 判 员  韦艳歌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