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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剑锋与孟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锋,孟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913号申请执行人王剑锋,又名王磊,男,1989年4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孟皓,男,1987年1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00591号民事判决书,王剑锋申请执行孟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孟皓支付申请人王剑锋借款本金42.2万元。由被执行人罗娜、呼鸣承担案件受理费3820元及申请执行费62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剑锋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0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