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剑锋与孟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锋,孟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913号申请执行人王剑锋,又名王磊,男,1989年4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孟皓,男,1987年1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00591号民事判决书,王剑锋申请执行孟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孟皓支付申请人王剑锋借款本金42.2万元。由被执行人罗娜、呼鸣承担案件受理费3820元及申请执行费62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剑锋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0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