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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家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513号原告乌鲁木齐家丰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欢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方桂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成君、张涛,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家丰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家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家丰达商贸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家丰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元(乌鲁木齐家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家丰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成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