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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知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与徐文福、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徐文福,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民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40号原告: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斌。委托代理人:吴培增。委托代理人:袁斌。被告:徐文福,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复兴集团浙商建业有限公司资源管理师,住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安居巷35号103室。委托代理人:袁广兴。委托代理人:李波。被告: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峰。委托代理人:袁广兴。委托代理人:李波。原告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力公司)为与��告徐文福、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培增、袁斌,被告徐文福、前程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广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力公司起诉称:原告系“宁海人才招聘网”(http://www.nhzhaopin.com)的经营者,该网站以服务需招聘人才的企业和求职的个人为经营目标,公司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及资金开发,维护网站。经原告的努力经营,原告网站越来越受当地企业和人才的欢迎,在业界的名气和影响越来越大,故大量的企业在原告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大量的个人在原告网站上填写求职简历。企业及个人在原告网站上注册时,需签订一份《注册协议》,其约定的内容有:信息的使用者不得将任何本网站的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目的。此后,原告发现“爱逛同程网”(http://www.agtcw.com)发布的企业招聘信息与原告网站上的企业招聘信息一模一样,甚至个人简历信息内容也如出一辙。原告马上与该网站的负责人被告徐文福联系,徐文福关闭了该网站,但与该网站对应的手机微信公众号仍可搜索企业的招聘信息及个人简历信息。此外,原告得知“云聘网”(http://www.yunpinhr.com)和对应的手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企业招聘信息与原告网站上的企业招聘信息及个人简历信息内容完全雷同。经查该网站负责人为被告徐文福,主办单位为被告前程公司,原告遂向宁海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报案。原告认为,原告网站的企业招聘信息系原告依据招聘企业的授权刊登,而原告网站的个人简历只向付费企业展示,未经原告书面许��,该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公开或用作赢利。现两被告在经营招聘网站时,将原告网站的招聘信息及个人简历放在其网站上使用,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关闭网站“云聘网”(http://yunpinhr.com),对应的“云聘网”手机微信公众号和相关的侵权网站;2.两被告删除来源于原告“宁海人才招聘网”上的所有数据,并消除影响和防止泄露;3.两被告在《宁波日报》、《宁波晚报》、《今日宁海报》、宁海新闻网以及“宁海人才招聘网”首页、“云聘网”首页、QQ群(249304419)刊登道歉信,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4.本案的公证费和因制作公证文书支付的图文设计制作费用共计306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两被告的行为除了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还违反了公平竞争和���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徐文福答辩称:1.徐文福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云聘网”的经营主体是前程公司,被告徐文福仅帮助前程公司进行ICP备案,未参与“云聘网”的经营和信息发布,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徐文福无关。“爱逛同城网”的经营主体是宁海云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徐文福。2.徐文福未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原告所称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未采取保密措施,均可从公开渠道获得。被告前程公司答辩称:1.前程公司未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原告所称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未采取保密措施,均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云聘网”没有实际运营,仍处在调试阶段。2.“爱逛同城网”的经营主体是宁海云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前程公司。3.前程公司接到原告的通知,已删除涉案信息,并停止了调试,原告诉请要求前程公司关闭网站没有法律依据。4.前程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法人人格权,原告诉请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5.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前程公司的网站没有实际运营,浏览量极少,没有获利。原告张力公司为证明其诉称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公证费发票和图文设计制作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因两被告的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2.(2015)浙甬鄞证民字第2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创建的“宁海人才招聘网”上的相关信息;3.(2015)浙甬鄞证民字第3号《公证书》,拟证明两被告在“云聘网”及相应的手机微信公众号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及该网站的信息备案归属两被告的事实;4.(2015)浙甬鄞证民字第4号《公证书》,拟证明两被告在“爱逛同城网”及相应的手机微信公众号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5.企业招��服务外包合同五份,拟证明签约的五家公司是原告的客户,同时也证明原告所能获得的收益;6.会员注册协议,拟证明注册会员不得将原告网站上的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目的;7.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系独家所有;8.社保缴费信息,拟证明被告徐文福非前程公司员工;9.“宁海人才招聘网”企业会员交费的情况,拟证明2015年3月1日之前企业注册为会员需要收费,也证明了个人简历是原告的商业秘密;10.宁波太平洋恒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恒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及从信用宁波网上打印的太平洋恒业公司、宁波太平洋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百货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原告与太平洋恒业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太平洋恒业公司和太平洋百货公司是关联企业,太平洋恒业公司与原告合同项下的���项由太平洋百货公司代付,同时证明两被告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网站的信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徐文福和前程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两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公证书》中的个人简历信息,除了个人的联系方式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其他信息均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不能证明个人简历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对证据3,被告徐文福认为其并非前程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代理办理了“云聘网”的ICP备案,“云聘网”发布的信息与其无关,被告前程公司认为“云聘网”上发布的信息全部来自于公开渠道,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证据4,被告徐文福认为“爱逛同城网”的经营主体是宁海云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徐文福曾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司已经注销,与徐文福无关,被告前程公司认为“爱逛同城网”与其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这些企业与原告有业务往来,两者有利益关系,合同可根据原告的意愿伪造,部分证据没有原件,只有传真件,且原告未提交相关发票和汇款记录,无法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会员注册协议由原告单方制作,原告可根据诉讼所需要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证据7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且徐文福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证据9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这些数据来源于原告的网站,具有可修改性;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两企业为关联企业,也无法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徐文福和前程公司为证明其辩称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宁海人才招聘网”上的“邬晓娜”、“陈咪”等个人简历,拟证明“云聘网”上使用的简历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从“宁海人才招聘网”获得;2.宁波凯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公司)的主页、“我的工作网”、“百度招聘”搜索的有关信息,拟证明“云聘网”上使用的凯特公司的招聘信息来自于公开渠道,即来源于招聘单位的公司网站和其他网站的信息;3.“橡胶英才网”、“人才通总站”的相关信息,拟证明“云聘网”上使用的宁波索普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公司)和宁海正鑫教育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正鑫教育)的招聘信息来自于公开渠道;4.ICP备案的流程,拟证明徐文福仅代理“云聘网”办理ICP备案,没有参与到网站的运营,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5.原告在“宁海人才招聘网”上发布的收费标准,拟证明原告网站上的普通会员无需交费,可以查看少量简历并发布少量招聘岗位。对被告徐文福和前程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被告完全可以自行制作;对证据2、3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云聘网”的信息来自于公共渠道,从原告的《公证书》也可看出,云聘网显示的信息和原告网站显示的信息一样;对证据4的关联性有异议,ICP备案流程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收费标准的生效日期是2015年3月1日,并非之前的收费标准。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宁海县公安局调取了被告徐文福在该局所作的笔录,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拟证明两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告徐文福、前程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宁海县公安局也没有最终的处理结论。在证据交换阶段,审判长使用其手机当庭演示从公开渠道进入“宁海人才招聘网”查询个人简历信息情况,并将相关网页拍摄照片三张,原告和两被告对上述网页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和图文设计制作费;证据2、3、4为公证证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至于能否证明两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院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证据5中的��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索普公司、凯特公司、宁海县旌表义门农家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家乐公司)与原告订立的合同加盖了公章且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也显示原告的网站上具有上述公司的招聘信息,故对上述公司订立的合同本院予以认定,其他合同本院不予认定;证据6与原告《公证书》中显示的内容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宁海人才招聘网”的注册会员应遵循会员注册协议;证据7为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8系徐文福的社保缴费信息,因徐文福认可其并非前程公司员工,该证据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9因原、被告均提交作为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2015年3月1日以后,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企业会员收费标准;证据10原告提供了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太平洋恒业公司与原告订立了《企业招聘服务合同》并由其关联公司太平洋百货公司支付了合同项下的款项,太平洋恒业公司系“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企业会员,至于能否证明两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当庭上网进行了演示,显示的页面与该证据一致,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进入“宁海人才招聘网”,从公开渠道可以浏览到的个人简历信息情况;证据2、3系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且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系从公开渠道获取了相关企业的招聘信息;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对本院向宁海县公安局调取的证据和本院在证据交换阶段当庭演示的网页信息,原告和被告徐文福、前程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能否证明两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根据上述认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于2004年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系“宁海人才招聘网”(www.nhzhaopin.com)的主办单位,该网站的ICP备案号为浙B2-20070037。2014年12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昌斌在公证员缪存云、公证员助理夏凉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打开浏览器,输入“http://www.nhzhaopin.com/”,进行访问,点击“企业招聘”对页码1-10的内容进行截图;点击“最新简历”,对页码1、100、101、102、103、150、200、300的内容进行截图;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nhzhaopin.com/rcadmin”并进行访问,输入用户名“zhangli”、密码及认证码后登录,点击“个人会员管理”,在右上角搜索栏中输入“陈咪”,点击��实姓名为“陈咪”的信息,并以此方法搜索“徐智尧”、“邬晓娜”、“潘金金”、“娄俊有”、“许雪海”、“杨晓娜”、“唐娟娟”、“茜茜”、“尤莹超”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显示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高、体重、婚姻状况、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E-mail、最高学历、毕业年份、外语语种、普通话水平、所学专业、专业分类、教育、培训、求职意向、工作经历、自我介绍;返回原网址后,点击“企业会员管理”,在搜索栏中依次输入“凯特公司”、“索普公司”、“正鑫教育”、“如意公司”、“农家乐公司”,显示上述公司的简介和有关招聘信息;在页面右上角点选“企业”,点击“注册”,显示企业会员注册步骤,点击“法律声明”栏中的“会员注册协议”,显示协议内容,第二条为“信息的使用:招聘单位仅可就招聘目的使用求职者之简历信息,求职者仅可因应聘某职位,使用招聘单位发布之招聘信息,本网站提供的其他信息,仅与其相应内容有关的目的而被使用,不得将任何本网站的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目的”;上述内容经截屏保存于相关文件夹中。2015年1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就上述内容作出(2015)浙甬鄞证民字第2号《公证书》。2014年12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昌斌在公证员缪存云、公证员助理夏凉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打开浏览器,输入“http://www.yunpinhr.com/”,进行访问,点击“找工作”对页码1、421、420、417页的内容进行截图;分别点击有关页面的“凯特公司”、“索普公司”、“正鑫教育”、“如意公司”、“农家乐公司”,显示上述公司的简介和有关招聘信息;点击页面上方的“招人才”,点击“陈女士”、“徐先生”、“邬女士”、“���女士”、“娄先生”、“许女士”、“杨女士”、“唐女士”、“茜女士”、“尤女士”,分别显示“陈咪”、“徐智尧”、“邬晓娜”、“潘金金”、“娄俊有”、“许雪海”、“杨晓娜”、“唐娟娟”、“茜茜”、“尤莹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中除了缺少个人的联系方式,其他信息与(2015)浙甬鄞证民字第2号《公证书》记载的“宁海人才招聘网”(www.nhzhaopin.com)上的企业招聘信息和个人简历信息基本一致;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网站,查询显示“云聘网”(www.yunpinhr.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前程公司,网站负责人姓名为被告徐文福,网站的备案号为浙I**备14038911号-1,审核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在对电脑端证据保全结束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昌斌在公证员缪存云、公证员助理夏凉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工作人员提供的手机进行操作:打开“微信”软件,点击“添加朋友”,点击公众号,输入“云聘网”,点击“关注”,点击“招人”,查询凯特公司、正鑫教育的信息;返回后,页面上点击“招人才”,输入“邬晓娜”、“杨晓娜”、“茜茜”、“尤莹超”,显示的个人简历信息虽只表述了有关姓氏,但企业信息与个人简历的内容,与“云聘网”(www.yunpinhr.com)对应的企业和个人简历信息基本一致。上述内容经截屏保存于相关文件夹中。2015年1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就上述内容作出(2015)浙甬鄞证民字第3号《公证书》。2014年12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昌斌在公证员缪存云、公证员助理夏凉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打开浏览器,输入“http://www.agtcw.com/”,进行访问,显示该网站在建设中,无具体网页内容;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网站,查询显示“爱逛同城网”(www.agtcw.com)的主办单位为宁海云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负责人姓名为被告徐文福,网站的备案号为浙I**备13027826号-1,审核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在对电脑端证据保全结束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昌斌在公证员缪存云、公证员助理夏凉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工作人员提供的手机进行操作:打开“微信”,点击“添加朋友”,点击公众号,输入“云聘网”,点击“宁海云聘网”,点击“关注”,点击“招人”,查询正鑫教育的信息;返回后,页面上点击“招人才”,输入“茜茜”,显示的个人简历信息虽只表述了有关姓氏,但企业信息与个人简历的内容,与“云聘网”(www.yunpinhr.com)对应的企业和个人简历信息基本一致。上述内容经截屏保存于相关文件夹中。2015年1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就上述内容作出(2015)浙��鄞证民字第4号《公证书》。2014年12月3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昌斌向宁海县公安局报案,认为“云聘网”(www.yunpinhr.com)上显示的个人简历和企业招聘信息与“宁海人才招聘网”(www.nhzhaopin.com)上的信息一致,怀疑网站服务器数据被人非法窃取。宁海县公安局受理了该案,案号为宁公受字(2014)第3217号。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9日,宁海县公安局公共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两次找被告徐文福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笔录的记载,被告徐文福认可其从2009年开始,与被告前程公司的朱立峰一起合作做人力资源的工作,“云聘网”(www.yunpinhr.com)的人才招聘工作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为扩大“云聘网”的影响,从“宁海人才招聘网”把企业和个人招聘的相关数据逐条复制下来,上传到“云聘网”上;有关信息的采集和上传方式,被告徐文福认可其使用采集器软件编制了一个采集脚本,并使用太平洋恒业公司的账号、密码把数据从“宁海人才招聘网”上采集下来后自动发到“云聘网”上去。“云聘网”及微信公众号“云聘网”、“宁海云聘网”上的涉案信息现公众已无法查询。2015年3月25日,在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时,当庭使用主审人手机通过百度搜索“宁海人才招聘网”,进入网站后点击“首页”,点击“最新简历”,分别搜索“陈咪”、“邬晓娜”,显示上述二人的个人简历信息与(2015)浙甬鄞证民字第2号《公证书》记载的通过登录用户名进入“宁海人才招聘网”后显示的“陈咪”、“邬晓娜”的个人简历信息基本一致,区别在于:当庭未经登录用户名直接进入www.nhzhaopin.com网站,显示的个人简历信息没有个人的联系方式,代之以一句话“请登录企业中心下载简历,下载之后刷新页面可直接查看联系方式,申请VIP企业会员请致电:65585200”,而在(2015)浙甬鄞证民字第2号《公证书》记载的通过登录用户名进入“宁海人才招聘网”后显示的个人简历信息包含了联系方式。另查明,如意公司、索普公司、凯特公司、农家乐公司、太平洋恒业公司与原告订立了《企业招聘服务外包合同》或《人力资源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合同》,以付费的方式成为“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企业会员,享有发布招聘信息和查询个人简历的权限。根据“宁海人才招聘网”发布的企业会员2015年收费标准(2015年3月1日生效),普通企业会员可在一年内免费发布岗位数10个,查询个人简历10条;高级企业会员,缴年费2000元,可在一年内发布岗位数50个,查询个人简历800条;热点企业会员,缴年费3000元,可在一年内发布岗位数100个,查询个人简历1000条;名企招聘会员,缴年费5000元,可在一年内发布岗位数100个,查询个���简历1500条。再查明,被告前程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开展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派遣;劳务派遣等。此外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和图文设计制作费共计3060元。本院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因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故本案的案由应变更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原告张力公司经营“宁海人才招聘网”,被告前程公司经营“云聘网”,上述两网站均开展企业招聘和个人求职的相关业务,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徐文福在宁海县公安局所作的笔录中认可其与被告前程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云聘网”的人才招聘信息由其发布,结合云聘网的ICP备案信息记载的该网站负责人为徐文福,可以认定被告徐文福和被告前程公司具有共同的经营目的,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两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两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宁海人才招聘网”上的完整个人简历信息,原告认为“宁海人才招聘网”上的个人简历信息是其经过多年的积累所得,具有商业价值,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且其采取了保密措施,在注册会员的协议中已要求不得将任何该网站的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目的,企业会员通过付费的方式才能查看完整的个人简历信息。两被告认为,“宁海人才招聘网”上的个人简历信息是公开的信息,从公开的渠道可以获得,原告并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即便是个人的联系方式,企业会员在免费的情形下也可以查看一部分,故原告主张的个人简历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院认为,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前提是原告主张的个人简历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个人简历信息对一家从事人才招聘运营的网站而言显然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被告认为涉案的个人简历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在证据交换阶段,经当庭演示,通过公开浏览的方式进入“宁海人才招聘网”可以查看到涉案的个人简历信息(个人联系方式除外),并指出如需查看个人联系方式需注册为企业会员。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个人简历信息,除个人联系方式以外的其他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高、体重、婚姻状况、最高学历、毕业年份、所学专业、教育经历、求职意向、工作经历、自我评价均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论两被告采取何种方式复制了“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个人简历信息,从两被告在“云聘网”及相关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个人简历信息情况来看,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使用的个人简历信息包括了个人的联系方式,两被告使用的个人简历信息均可公开从“宁海人才招聘网”获得,故原告关于两被告侵害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诉请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认为两被告整体复制“宁海人才招聘网”上的企业招聘信息和个人简历信息并运用于“云聘网”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经营“宁海人才招聘网”积累了大量的企业招聘信息和个人简历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开展人才招聘业务的网站而言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被告徐文福在宁海县公安局所作的笔录中认可,其擅自使用太平洋恒业公司的账号、密码把有关企业招聘和个人简历信息的数据从“宁海人才招聘网”上采集下来复制到“云聘网”上,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来看,云聘网上发布的信息与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信息具有高度一致性,采取了整体复制的方式,两被告经营的“云聘网”与原告经营的“宁海人才招聘网���均主要在宁波市范围内服务于招聘人才的企业和个人求职者,两被告利用了原告通过自身经营所积累的资源和商业机会,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具有不正当性,其行为直接针对原告,客观上亦把损害的后果直接指向了原告,会导致“宁海人才招聘网”的客户流失,其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辩称“云聘网”上的信息是通过公开渠道从各网站获得,与被告徐文福在宁海县公安局所作的笔录及客观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认为“爱逛同程网”上的信息与原告经营的“宁海人才招聘网”上的信息一致的情况,因公证保全的证据显示“爱逛同程网”已经关闭,对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两被告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相应行为,并就其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该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的影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两被告庭审中称其已删除了所有来源于“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信息,原告亦确认公众现已无法从“云聘网”及相应的微信公众号上查询到涉案的信息,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关闭网站及删除相关数据)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难以计算,考虑到原告为经营网站积累信息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合理的开支,两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并考虑两被告经营“云聘网”的时间不长,且已删除了涉案的信息,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九)、(十)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文福、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宁海人才招聘网”(http://www.nhzhaopin.com)和“云聘网”(www.yunpinhr.com)上连续三日刊登对原告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内容需包含本院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需经本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徐文福、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徐文福、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31元,由原告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889元,被告徐文福、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4942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3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多退少补),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吴华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九)、(十)项、第二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