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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36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丽、武建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丽,武建强,武建彬,武继忠,武敬民,武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69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丽。被执行人:武建强。被执行人:武建彬。被执行人:武继忠。被执行人:武敬民。被执行人:武召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寿田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建强名下所有的鲁G×××××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