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良起、李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良起,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英,居民。上诉人王良起因与被上诉人李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院依据上诉人王良起提供的地址,于2015年8月11日以法院邮寄方式向其发出开庭传票等材料,通知其于2015年9月9日下午16:30到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该邮件于2015年8月16日因收件人拒绝签收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传票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王良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王良起负担。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