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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成贵与原州区三营镇人民政府、原州区黄铎堡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贵,原州区三营镇人民政府,原州区黄铎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原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李成贵,男,生于1958年3月25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原州区三营镇人民政府,住址:原州区(以下简称三营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郭辉,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柳佳伟,男,生于1988年10月5日,汉族,系原州区三营镇司法所所长。被告原州区黄铎堡镇人民政府,住址:原州区(以下简称黄铎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文军,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有,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系原州区黄铎堡镇司法所所长。原告李成贵诉被告原州区三营镇人民政府、原州区黄铎堡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贵、被告三营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柳佳伟、黄铎堡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贵诉称:2006年10月25日原告与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签订售房合同,原告取得位于原州区黄铎堡镇派出所公用房及附属设施,院落共有房屋三间,四至清楚。2008年年底原告在此基础上新建两间二层楼(房长6米、宽4米)。2010年8月,三营镇政府为规划黄铎堡小城镇建设,便与原告口头协议,征收原告的院落及房屋,并约定按市场价进行补偿,在没有给予原告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被告三营镇政府就把原告的房屋和新建的二层楼拆迁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补偿款,被告三营镇政府以辖区变更为黄铎堡镇政府为由拒不履行约定的补偿协议,而被告黄铎堡镇政府以具体拆迁行为不是其所为为由不予理睬,就这样两被告相互推诿。现原告诉讼要求两被告补偿原告房屋拆迁款339050元(房屋补偿款95850元、灶房补偿款43200元、地皮款20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售房合同两份、平面图一份、照片四张、行政裁定书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两份,证明被告拆迁的涉诉房屋状况及当地的土地转让价格。被告三营镇政府辩称:我们缺少该案事实部分的材料,无法计算相关补偿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铎堡镇政府辩称:黄铎堡镇政府于2011年8月挂牌成立,黄铎堡街道小城镇建设改造是在2010年已完成,属三营镇政府拆迁改造,原告与三营镇政府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口头协议与黄铎堡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在黄铎堡镇政府成立之初,三营镇政府在移交各项工作时,没有提及对原告安置补偿的有关事项,也没有任何移交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责任方应该是三营镇政府。且原告的涉诉房屋具体位置不详,没有书面合同,具体补偿款不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售房合同、平面图、照片、行政裁定书来源合法,符合证据形式,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土地转让协议,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原告与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签订售房合同,原告以22000元的价格取得该局所属黄铎堡派出所的办公用房三间及院落的使用权,房长10.65米、宽6.7米;院长10.65米、宽7.6米,并约定了四至。后原告在该院落建两间二层楼(房长6米、宽4米)。2010年,被告三营镇政府因进行所辖黄铎堡街道小城镇建设对原告上述房屋拆迁开发为菜市场。2011年8月黄铎堡镇政府成立,被告三营镇政府将菜市场移交被告黄铎堡镇政府使用,但至今未对原告进行补偿。2014年8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属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条件。现原告诉讼要求两被告按现在市场价对原告进行补偿。诉讼过程中,本院将关于本案的补偿标准方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两被告,但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该方面的证据。另涉案院落及房屋的其他状况为:有围墙13.2米、铁质大门一副、水窖一眼、灶台一个、地坪为水泥所铺、房内铺贴地板砖。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三营镇政府达成口头拆迁协议,在征用了原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后,应当给原告进行补偿。被告三营镇政府在征用诉争标的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将诉争标的交由被告黄铎堡镇政府管理、使用,两者应当对原告的拆迁补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的补偿,本院在被告不提供相关补偿标准的情形下,依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固政发(2011)58号文件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计算,分别为二层楼4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160元、灶房71.36平方米按985元、围墙13.2米按每米100元、铁质大门一副按2000元、水窖一眼按1000元、地坪152.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土地0.23亩按每亩10000元计算、地板砖合计为119.3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灶台一个按500元计算,得出上述补偿款共计为141239.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人民政府和黄铎堡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成贵给付拆迁补偿款141239.7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人民政府、黄铎堡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黑学贵代理审判员  蔡 非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春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