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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29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柏翡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柏翡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30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星澄路9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倪祖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柏翡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W区127室。法定代表人詹砚。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柏翡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柏翡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柏翡特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43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