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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法定代表人柳朝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蒋国勇。上诉人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只是一份复印件,其真实性未能确认,且该资料显示的打印日期为2013年8月21日,距今已近两年时间,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与该《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的“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属同一单位。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在广东省高要市,佛山市禅城区与本案无实际联系,该约定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月1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显示,被上诉人在2012年3月1日前的住所地登记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樵乐路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