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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利芬与洛阳市鼎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李利芬,女,汉族,1961年1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玉琪,洛阳市瀍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洛阳市鼎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余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芬诉被告洛阳市鼎胜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利芬负担。审 判 员  郭 赟二〇一��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夏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