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智颖与曾厝垵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768号原告林智颖,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张伙星、卓智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丰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8号一楼A286。组织机构代码78419694-4。法定代表人叶佳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劲超,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村仓里社17号。组织机构代码B3460395-0。法定代表人史志庆,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颖与被告厦门丰创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智颖以有新的证据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丰创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社区居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智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颖撤回对被告厦门丰创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智颖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靓 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