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山东昌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昌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王兵,唐艳,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昌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唐艳,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唐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唐艳,女,汉族,1976年1月5日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锐,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昌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兵、唐艳、王锐、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济商初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昌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兵、唐艳、王锐、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民四初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