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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郑夏秀、郑裕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夏秀、郑裕参、郎学军、郑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33286.96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夏秀、郑裕参、郎学军、郑秀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5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沈 巍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