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验飞与张磊磊、王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验飞,张磊磊,王凡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841号原告:胡验飞,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杜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磊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凡荣,年,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验飞诉被告张磊磊、王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验飞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磊磊、被告王凡荣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标的额为60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验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张磊磊、被告王凡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查封原告胡验飞提供的担保人梁瑞、胡建锋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光明路特1号万安盛世年华二期16栋3单元1层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熊 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