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于胜存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于胜存。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新华西道34号。法定代表人曹炜。于胜存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胜存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的(2014)曹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王新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李东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