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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民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崔文得与崔文录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文得,崔文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得(又名崔文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文录。委托代理人XX明,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文得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文得、被上诉人崔文录及其委托代理人XX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5年3月8日,原告崔文得代表裴家营镇王家庄村向古浪县裴家营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预在景电二期古浪灌区南干五支渠七至八斗左岸修建小型提灌工程,经古浪县人民政府向景电管理局请示,2005年4月13日,景电管理局灌溉管理处与古浪县裴家营镇王家庄村代表崔文得(本案原告),签订关于景电二期古浪灌区南干五支渠开口灌地有关问题的协议,同意在景电二期古浪灌区南干五支渠七至八斗左岸处开斗口,供古浪县裴家营镇王家庄村灌溉耕地。原审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返还水泵站经营管理权的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景电二期古浪罐区南干五支渠七至八斗之间左岸开口建设的引水灌溉工程的合法审批手续,并提供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其诉讼请求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景电二期古浪罐区南干五支渠七至八斗之间左岸修建的引水灌溉工程的经营管理使用权归谁所有、原告是否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均无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崔文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崔文得负担。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崔文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在一审中已列举并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涉案引水灌溉工程水泵站经营权属上诉人所有。涉案引水灌溉工程水泵站及配套设施现由被上诉人侵占,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当庭承认其在2014年经上诉人委托代管涉案引水灌溉工程水泵站后,拒不向上诉人归还水泵站的客观事实,且被上诉人拒不向上诉人归还购水证,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经营管理权。故一审以上诉人未向法庭举证证明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2、一审法院在证据的认定上避重就轻,以点论面,未能分清各个证据具体的证明目的。3、上诉人是涉案水灌溉工程水泵站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故一审关于“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无法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其无权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才是涉案水泵站的投资主体,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管理的相关条列规定,被上诉人享有涉案水泵站的产权。上诉人仅是被上诉人的委托经营管理人,其不是投资主体,对涉案水泵站不享有权利。一审已查明上诉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上诉人保留向上诉人追索拖欠水费的权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准确认定涉案引水灌溉工程经营管理权及投资者的主体是处理本案的前提。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认可涉案引水灌溉工程是以古浪县裴家营镇王家庄村委会(以下简称王家庄村委会)的名义申请,经镇、县人民政府请示景电管理局批准修建的,且王家庄村委会于2015年4月26日出具的便函中载明其全权委托崔文录与景电管理局重新签订供水、供电合同。同时,古浪县人民政府故政发(2005)18号请示载明,涉案引水灌溉工程是为了解决王家庄村委会灌溉用水问题,以王家庄村委会名义申请的,工程预算12万元,全部由群众自筹解决。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王家庄村委会有直接利害关系,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本案事实。同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为支持其主张,均提交了证据。法院应依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查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修建涉案引水灌溉工程过程中与王家庄村委会形成了什么关系,谁是该工程的投资修建者,谁如何取得了该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从而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综上,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古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崔文得。审 判 长  杨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鑫山代理审判员  朱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