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闫某某,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彭某某、邓某某,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因被告曾某某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区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