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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庭福与XX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51号申请人郭庭福。被执行人XX彪。郭庭福诉XX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凤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5年6月3日郭庭福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马新生执 行 员  张文进人民陪审员  路传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百度搜索“”